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-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-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-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-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-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-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大名县位于河北省东南部。东与山东省莘县、冠县接壤,南与河南省的南乐县相连,西部、北部与本省的魏县、广平、馆陶毗邻。总面积1052平方千米。总人口75万人(2004年)。大名县辖6个镇、14个乡(其中1个民族乡):大名镇、杨桥镇、万堤镇、龙王庙镇、束馆镇、金滩镇、沙圪塔乡、王村乡、铺上乡、黄金堤乡、大街乡、旧治乡、西未庄乡、孙甘店乡、西付集乡、埝头乡、北峰乡、张集乡、红庙乡、营镇回族乡。汉高祖刘邦十二年(公元前195年)置元城县曹魏黄初二年(公元221年)置阳平郡,北周为魏州,唐朝改称大名府。元为大名路,明、清为大名府。民国3年(1914年)建大名道,辖冀南47县。1928年改道为大名专区,辖13个县。1945年大名解放,成立大名市,1946年撤市。1958年魏县并入大名。1961年大名、魏县分设后,辖39个公社、6个工作委员会。1984年设6区、6镇、33个乡,1996年撤区并乡后辖6镇14乡。